从国家税务局各省分局了解到,在公布的2020第一季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有26家医药企业因涉嫌税务问题被省税务局通报。其中广东省16家,上海省4家,辽宁省4家,山西省1家,湖北市1家。包括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家,医药批发零售企业14家。
从案件性质看,此次违法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上,13家药企均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违法详情如下:
我们想说的是,如此多的企业铤而走险,是为了什么?
大家都知道,医药行业分为医疗器械行业,和医药咨询(药品销售行业)。2016年国家实行两票制很多医药公司没办法取得发票,往后2020年国家形式一票制以后的业务流程为药厂直接到医院发生业务,中间代理商的利润减少了。但是其实中间的很多利润关系还是没办法减少,还是存在很多回扣,返利才能做业务。这点国家在短时间内是没办法控制的。这些利润体系很难杜绝。而且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人际关系大国,做事情还是要靠关系的。
于是乎,一般医疗器械或者医药咨询类的公司,往往采取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行为。
常用的方法有:
(一)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
《中国税务报》刊发广州市国税局下属稽查局经过三年多时间的调查,查实当地一医疗器械经销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过亿,最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
账外经营虽不易被发现,但违法成本很高;其行为表现完全构成“偷税”的构成要件,税务局必然对偷税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如果五年内被两次被罚,将以“逃税罪”移送公安处理。
(二)虚增成本、费用,列支有风险
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比药品更高,为了将让医院接受本企业产品,企业和销售人员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价。这些佣金和回扣又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成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列支依据包括企业虚增的费用金额和从第三方咨询公司取得的费用发票。
企业虚增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如将各种餐费计入会议费当中,不符合会议费的扣除条件。还有广告费,未经当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未在指定的涉医刊物上进行的药品宣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支出的广告费用扣除风险大。还有各类推广费和讲课费,因为所涉及的主体和受众与器械销售无关,也会引起税务稽查部门关注。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公司与第三方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从咨询公司取得咨询费、劳务费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也已成为检查重点。
(三)取得虚开专票,虚抵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检查的必查项目,取得的药品专用发票,品名、数量是否相符,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如果涉嫌虚开,稽查局会向上下游企业发出发票协查函,势必延长检查期限,增加企业风险的不确定性。
此外,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公司取得的运输专票和汽油专票也会受到检查人员关注。
那么,医疗器械等相关医药企业缺票到底如何解决?
方案一: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医药咨询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是医药市场推广费,或者企业管理咨询,会展会务这块的发票。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纳税,综合税率为1.08%-3%的税率(开票额10万-500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和个人发生业务,个人不愿去当地税务开发票,也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和公司发生业务来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可以享受小规模增值税降低的政策扶持,仅需缴纳1%的增值税即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为开票额的0.5%-2.19%。
方案二:医疗器械类型的,一台设备利润高了以后可以选择成立一般纳税人医疗器械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二类,三类需要厂房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对于大型的2、3类医疗设备行业,园区免费提供办理许可证所需的场地,并且免水费、电费,当然也是不需要企业实体办公,注册地址在当地就可以了。企业办理以后可以享受的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3.5%。
举例某企业收入1000万的利润,从事二类医疗企业类的口罩贸易
通过成立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医疗企业类型的公司在我们税收洼地二类。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400万/1.03*0.03=11.65万(增值税),附加税11.6*10%*0.5=0.7万,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3*10%*30%-4.05万=7.6万。增值税可以奖励企业企业11.65*40%*30%=1.4万 综合为11.65+0.7+7.6-1.4=18.85万 10家企业一起纳税为188.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