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税务检查的重视程度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1号)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4]1号)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5]88号)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6]54号)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
2018年——税总稽便函〔2018〕16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通知
二、税务稽查的环节
选案——查案——备案——执行
三、税务检查的流程的方式
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为先导——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税务检查的必经之路
“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五、检查内容
账: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货: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钱: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未来公司股东、高管、个人账户与“金三”系统即将挂钩。
六、起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
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逃避缴纳税款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七、违规责任
虚开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