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平台的关系决定了主播收入的性质。
模式一:与平台直接签约。
这种模式下,主播和平台直接签约——签署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如果签署的合作关系则为劳务关系。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头部主播一般都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模式二:与经纪公司签约。
主播和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来进行直播。情况与模式一相同,签署的劳动合同则为劳动关系;如果签署的合作关系则为劳务关系;
模式三:主播直接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
这类情况主播的直播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在确认主播收入性质时需要按照主播是否注册了经营主体与没有注册经营主体两种情况对对待。
可以看出,主播的收入可以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临时经营所得几种形式,由于主播职业属于对平台的依存性,收入偏高,从业方式灵活等特性,所以对主播行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带来非常大的空间。
节税方案
1.收入金额在免征范围以内的,无须采用节税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单次或者月累计劳务费收入低于800元;如果主播通过注册的经营主体获取收入的,月收入10万以下,或者季度累计收入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2.未进行税务筹划时,超出个税免征范围由机构代缴个税。
主播以自然人模式与平台或者经纪公司合作,如果是以劳动关系与机构合作,则理论上从机构取得的收入要以工资薪金的项目依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劳务关系与机构合作取得的收入则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三级累进税率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进行税务筹划,变劳动、劳务收入为经营收入
一般情况下,个人经营所得应按照5%—35%的超额五级累进制税率计算个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个税的方式纳税,个税税率可以大幅度下降到1.5%-2.5%。
方案一:主播以个人名义在税收洼地开立具有核定征收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然后与平台或者机构进行合作,可以享受月10万以下或者季度30万以下的免增政策(可以开普票给平台或机构)。
方案二:直播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平台与主播协商,然后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约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直播平台的外包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帮主播缴纳个税并开具6%的专票给平台。
方案三:主播以个人名义去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大厅申请开票,个税核定0.5%,增值税1%(2020年12月),出完税凭证。
方案四:主播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运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降低税负。